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M-113-附民-1380-202411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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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0號 原 告 陳立凱 被 告 藍丞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