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M-113-附民-1382-202410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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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2號 原 告 唐厚舜 被 告 李定宏 謝旻澔 李崇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定宏、謝旻澔、李崇瑄被訴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13號判決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