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M-113-附民-1382-20241023-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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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2號 原 告 唐厚舜 被 告 江宏恩 李翌瑄 謝宜潔 江世隆 陳致仁 劉彥宇 方丞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8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江宏恩、李翌瑄、謝宜潔、江世隆、陳致仁、劉彥宇、 方丞捷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唐厚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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