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M-113-附民-1464-20250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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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4號 原 告 柯家媛(住址詳卷) 被 告 陳佳勝 張宜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5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佳勝、張宜靜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5 1號),經原告柯家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品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