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附民-1507-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07號 原 告 張如兒 被 告 游佩榛 郭小菁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7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游佩榛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76號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游佩榛請求損害賠償,並於起訴時聲請若本件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見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7至8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 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 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 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 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以被告郭小菁係 被告游佩榛之雇主而主張其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之要件,爰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