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附民-1507-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07號 原 告 張如兒 被 告 游佩榛 郭小菁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7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游佩榛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76號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游佩榛請求損害賠償,並於起訴時聲請若本件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見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7至8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   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   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   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   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以被告郭小菁係   被告游佩榛之雇主而主張其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之要件,爰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