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M-113-附民-1581-20241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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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81號 原 告 吳明達 被 告 游子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 刑事附帶民事變更聲明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1 13年度易字第27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