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附民-1676-202412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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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76號 原 告 潘采菡 被 告 裴靖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7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71號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然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76號卷第29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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