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M-113-附民-1731-202410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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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1號 原 告 吳立民 被 告 梁朝欽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 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