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M-113-附民-1788-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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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8號 原 告 林鈺珍 被 告 沈義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33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上開刑事案件中就被告共同對原告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