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M-113-附民-1870-202410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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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70號 原 告 吳明峰 被 告 李昱緯 李博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1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