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M-113-附民-1927-202502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27號 原 告 廖汝亭 被 告 SAE LEE SUPAWAT(泰國籍,中文名:李佳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4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 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本件起訴書影本及匯款紀錄表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SAE LEE SUPAWAT(中文名:李佳豪)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