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M-113-附民-1934-202410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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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34號 原 告 劉玫芳(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張凱琳律師 被 告 蔡家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1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家雯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14號) ,經原告劉玫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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