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M-113-附民-1973-202411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73號 原 告 劉文溪 被 告 陳憶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726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憶清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 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