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3-附民-2020-20250318-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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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0號 原 告 楊安琪 被 告 何鈞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 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8日以113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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