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M-113-附民-2039-20241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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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9號 原 告 徐正子 訴訟代理人 黃振芳 被 告 林青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0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青樺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08號案件,經原告徐正 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