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附民-2061-202411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61號 原 告 謝歆柔 被 告 鄭博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4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博元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44號判決書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