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M-113-附民-2078-20250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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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78號 原 告 謝惠麒 被 告 蔡雨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3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謝惠麒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蔡雨潔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以 113年度易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