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附民-2080-202410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80號 原 告 陳英章 被 告 黃明雄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陳述與證據:引用起訴書作為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被告就被 訴刑案部分為無罪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