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M-113-附民-2110-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10號 原 告 黃彥凱 被 告 陳秄潼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8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略以: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在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基於傷害之犯意攻擊原告,致原告受有腦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左側前臂挫傷、四肢多處挫傷瘀傷、右側手部開放性傷口、背部挫傷等傷害,應依法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41萬元及加計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