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M-113-附民-2129-202502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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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29號 原 告 林詩宜 被 告 SAE LEE SUPAWAT(泰國籍,中文名:李佳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4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 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詳見本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SAE LEE SUPAWAT(中文名:李佳豪)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