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3-附民-2134-20250318-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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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34號 原 告 劉錦翰 被 告 何鈞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 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18日以113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