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M-113-附民-2178-202411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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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78號 原 告 AD000-B11226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褚瑩姍律師 被 告 林宜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9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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