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M-113-附民-2178-202411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78號 原 告 AD000-B11226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褚瑩姍律師 被 告 林宜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9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