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M-113-附民-2196-202410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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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96號 原 告 施臣絹 被 告 林彰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56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辯 論終結,並於113年10月29日宣判等情,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 進行簿可證。原告於113年10月1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顯然不符合前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