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M-113-附民-2200-20241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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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00號 原 告 蔡金足 被 告 華志強 黃羽頡 林傳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寄押於同署桃園監獄) 上列被告等3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3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呂子平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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