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M-113-附民-2205-20250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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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05號 原 告 邱詩盈 被 告 顏鉅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3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為因該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前提,如非被害人,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固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 831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惟就原告遭詐騙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附表編號7),起訴書已載明非起訴範圍,僅用以佐證被告另涉特殊洗錢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均自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