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M-113-附民-2232-202411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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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32號 原 告 鄭力豪 被 告 林鈺馨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17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6 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引用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原 告於同年10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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