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3-附民-2303-202501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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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03號 原 告 AD000-A112113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D000-A112113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吳○達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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