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附民-2309-202412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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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09號 原 告 鄧亞芸 被 告 徐維毅 譚雋禾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0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因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被告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 108號判決諭知無罪,又原告起訴時,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這部分的訴訟既經駁回,原告提出的假執行聲請,也失去依附,即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