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CDM-113-附民-2394-202411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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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94號 原 告 周玉玲 被 告 劉書舫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205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㈡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 原告於同年11月8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又本件僅係程序駁回之判決,不影響原告之實體權利,原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仍得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且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