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DM-113-附民-2405-202503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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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05號 原 告 王庭君 送達代收人 王世昌 被 告 陳奕瑄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易字第8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奕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306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王庭君本件提起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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