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M-113-附民-2572-202412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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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72號 原 告 劉訓搴 訴訟代理人 羅月珍 被 告 高昇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元。  ㈡陳述及證據:引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99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 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劉訓搴固以被告高昇煥涉犯竊盜案件為由,對被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固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199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尚未送達而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未繫屬於本院,尚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情況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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