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DM-113-附民-2573-202503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73號 原 告 黃章展 被 告 陳奕瑄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易字第8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奕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306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黃章展本件提起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