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M-113-附民-2630-202501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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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原告 張名儀 年籍詳卷被告 呂亭頴 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字第2630號就本院113 年金訴字第 2093號詐欺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 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田世杰 通 譯 范毓軒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張名儀被 告 呂亭頴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其給付方法為, 自115 年3 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2 萬元(匯款至元大銀行埔墘分行(代碼806 )、戶名張名儀、帳號000000000000 09 號),至完全清償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就刑事113 年金訴字第2093號呂亭頴詐欺等案件願意原 諒被告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四、原告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被告應於115 年3 月30日前打 電話給原告陳報被告之行動電話號碼。 五、被告就原告上述銀行資料及行動電話號碼不得外洩給任何人 ,否則被告應再負違約賠償金200 萬元給原告,且本院將依職權告發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法定刑最高為五年)。原 告 張名儀被 告 呂亭穎 上列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田世杰 法 官 許必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