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DM-113-附民-2746-202502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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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46號 原 告 吳欣宜(住址詳卷) 被 告 陳茗耀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茗耀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4號) ,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判決在案,然原告吳欣宜既已於113年12月25日對被告以應負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杰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