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M-113-附民-2770-202503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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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70號 原 告 甲 (代號AD000-A11328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甲 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甲 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富淞律師 被 告 A男(代號AD000-A113287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3年度軍訴字第1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本案係性侵害犯罪, 原告甲 係被告A男之姪女,爰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 規定,分別以上述代號指稱兩造並隱匿其等之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