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DM-113-附民-632-20250312-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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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32號 原 告 留采瑩 被 告 簡耀宗 楊智勛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90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簡耀宗、楊智勛涉犯詐欺等罪嫌之部分,被告簡耀宗業經本院判決免訴、被告楊智勛則未就原告留采瑩之部分為有罪之諭知,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