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M-113-附民-726-20241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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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26號 原 告 段瑩潔 被 告 吳佳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段瑩潔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吳佳政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另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