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M-113-附民-785-20241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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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85號 原 告 益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宏 訴訟代理人 賴金芳 被 告 張新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6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以113年度易字第46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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