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M-113-附民-842-20250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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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42號 原 告 徐孟廷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張恒豪(已歿)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附字第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張恒豪被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 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1紙在卷可稽,本院乃以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