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M-114-交易-12-20250224-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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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 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政育於民國112年8月30日7時5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新北市○○區○○路000號前起駛時,本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後方有告訴人陳力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橋和路行駛至此,見狀欲閃避緊急煞車而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受有左腕扭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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