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DM-114-交訴-9-20250208-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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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9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榮富於民國110年2月4日中午12時55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2段往文化一路1段方向直行行駛,行經同市區仁愛路2段與育林街口時,本應注意不得橫越分向限制線及逆向行駛,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竟跨越分向限制線及逆向行駛,適告訴人張珺涵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處左轉彎,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肩挫傷、左肘挫傷及左小腿擦傷等傷害。詎被告下車將告訴人機車扶起後,竟基於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犯意,未採取救護,亦未報警處理,復未表明真實身分或留下姓名、聯絡方式等資料,即逕自騎乘機車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榮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1年4月20日繫屬本院後,嗣於113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4月20日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起訴書及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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