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M-114-交附民-10-20250116-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承寬 被 告 洪渝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及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林承寬對被告洪渝閔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