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M-114-刑補-1-20250110-1

字號

刑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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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補字第1號 補償請求人 蔡果峰 代 理 人 曹哲瑋律師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詐欺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及請求 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得委任代理人為之。委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倘有欠缺,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同法第16條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8年度台覆字第55號覆審決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補償請求人甲○○雖主張就本院諭知無罪之112年 度金訴字第1785號、第2247號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惟並未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本院無從據此審酌其所主張之具體事項,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惟尚得補正,依照前揭規定,爰命補償請求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予補正者,應依法駁回其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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