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事件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M-114-刑補-4-20250313-1
字號
刑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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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補字第4號 聲請人 即 補償請求人 鄭聖勳 上列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 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之標的及請求補償 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補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雖稱其 因於民國92年涉犯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同一毒品案件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已違反93年修正通過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第1次觀察、勒戒後,5年內不得再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規定等語。然綜觀其刑事補償狀內容,聲請人並未敘明請求補償之標的,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判決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本院無從據此審酌其所主張之具體事項,是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駁回其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