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202501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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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信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 年度毒偵字 第473 、480 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04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 年度毒偵字第473 、480 號被 告王信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各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玻璃球 吸食器與內含之該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數量 0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3.76公克,驗餘淨重3.756公克) 0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