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08-202502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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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奕鵬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032號 ),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玖零貳公克;含 外包裝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奕鵬(已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針筒1支經鑑驗結果,或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抑或有附著海洛因微粒,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AB23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奕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 民國113年11月27日死亡,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03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紙、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及針筒1支,經送鑑定結果,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6932公克,取樣0.0030公克,驗餘淨重0.6902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針筒1支(鑑驗編號AB235-02),經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AB23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海洛因成分之針筒1支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無疑;而包裝前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等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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