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16-202502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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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苡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954號、第95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638號被告周苡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54號乙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或經法院送裁定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或受該觀察、勒戒處分效力所及,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54號、第95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6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54號乙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吸食器1組、2組,經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在卷可考,足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及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吸食器共3組,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前毛重0.4211公克,驗前淨重0.2489公克,鑑驗取樣0.0030公克,驗餘淨重0.2459公克 2 吸食器1組 經鑑驗機關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毛重13.3177公克 3 吸食器2組 經鑑驗機關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毛重合計119.706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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