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23-20250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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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良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3 254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 陸伍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良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25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摻有毒品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654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6年12月19日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 第一級毒品罪案件,因被告於106年9月21日死亡,經新北檢檢察官於108年10月25日以108年度偵字第3254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08年度偵字第32545號卷第3至同頁背面)、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本案扣得之白色香菸1支,經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6540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107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卷第1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