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28-202502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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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芳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 年度毒偵字 第465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壹柒柒公克,驗餘淨重 壹點零玖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 年毒偵字第4659號被告林世芳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1.177 公克 ,驗餘淨重1.0957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 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 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