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M-114-單禁沒-13-202501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俊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10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 點玖柒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3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4號被告古俊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9729公克),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3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古俊吉前於111年2月15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73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1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裁定及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9709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